組織章程:

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



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91.10.05代表大會通過     ;
92.10.08修正第九條(如斜線部分)
第 一 條 本組織章程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名稱定為「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宗旨如下:

一、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

二、保障學生在校學習與受教育權益。

三、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學校。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

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十四天內,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送家長會,以利連繫會務。

第 四 條 本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家長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為家長會最高決策組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務。

第 五 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班級教育事務,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提案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三、每班推選班級代表二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其推選得以通訊方式行之。通訊選舉辦法另訂之。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 六 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參與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算、決算案。

四、選舉及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

五、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各種依法令必須參與之委員會會議及執行教育法令明定家長會之職權。

第 七 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九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分年級選舉組成之(一、二、三年級名額分別為九人、九人、十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一人),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時,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

前項家長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另增置候補委員九人(每年級三人),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家長委員會組成後由委員互選九人(每年級三人含會長、副會長)為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負責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會長及副會長應為當然委員,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長。

會員代表大會於每學年召開時,得依優先順序增置家長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候補委員,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家長委員會為配合校務發展之需要,得置名譽會長、顧問若干人。

第八 條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選舉之。

會長、副會長任期一年,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 九 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推動家長會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審議會員及會員代表之大會提案。

四、依會務發展之需要,設教學組、訓輔組、總務組三組及志工隊,並於總務組下設財務小組。

五、研擬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九、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中所規定之事項。

第 十 條 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召開,召開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推選出班級家長代表。

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第 十一 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三十五日內召開主持之。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原任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 十二 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相關議程,並通知各會員代表及公佈於家長會辦公室。

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全校班級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須委託他人代行其權力者,限於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力,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時,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

第 十三 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 十四 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受邀應列席。

第 十五 條 本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一次會費,但低收入戶者免繳。

前項收繳金額,遵照教育局規定辦理。

本會會費,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由本會管理。

本會置出納、會計人員,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對外募捐。

前項捐款,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第 十六 條 本會經費,應在本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其收支應編列財務報告表於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會費收支及憑證,教育局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第 十七 條 本會為辦理日常業務,置秘書、出納,必要時得增置幹事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三十日內,應將組織章程、選舉罷免辦法、財務處理辦法、志工組織運作辦法、議事規則、上屆家長會移交清冊、會議記錄及會務人員名冊報請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

第 十九 條 本辦法由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



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 
91.10. 5代表大會通過

一、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暨「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訂定本辦法。

二、本會置家長委員(29名)含會長(1名)、副會長(3名,每年級1名)、常務委員(9名,每年級3名,含會長、副會長)。

三、選舉辦法

(一)本選舉辦法依本校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及教育局相關規定辦理。為增進各年級代表的參與機會,家長委員名額依年級分配,由各年級代表分別選出各年級的『家長委員』,名額分配如下:一年級九名、 二年級九名、三年級十名,另遵照教育局相關規定選出「特殊教育委員」一名(由特教生家長代表自行推選),總計二十九名。另依優先順序增置家長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候補委員(一、二、三年級各三名),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二)會長選舉依規定由全體代表票選;俟二十九名家長委員選舉確認後,由全體會員代表投票選舉,每人只能圈選一人,按得票數高低產生會長人選。並辦理新舊會長交接儀式。

(三)副會長每年級一位,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選舉之。

(四)推選下列參與各項學校會議之代表時,應由原任會長與新任會長共同主持會議:

1.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一名。(候補代表一名)

2.課程發展委員會代表二名。(候補代表一名)

3.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代表一名。(候補代表一名)

4.獎懲委員會代表二名。(候補代表一名)

5.教科書評審委員會代表一名(候補代表一名)

(五)依本校家長會財務管理及運用辦法規定,應於代表大會中推選家長委員二名(候補一人),成立本會「財務小組」,以健全本會財務管理制度。

(六)班級代表以通訊方式選舉之選監人員五人。(如選監人員尚未選舉產生時,由家長會派遣代表會同學校人員代表共同開票、監票)

(七)校長遴選時家長代表由家長會召開家長委員會推選之(候補代表一名)。

(八)「第一次家長委員會」,由二十九名家長委員推選五位常務委員,並研討落實本次代表大會決議案,及成立教學組、訓輔組及總務組推動會務正常運作。

(九)推選班級代表,得以通訊方式行之,通訊選舉辦法如下:

1、本會因學生家長分布各地或工作關係,部分班級家長會出席率不高,特訂定本辦法。

2、採用以通訊方式推選班級代表時,導師應先普遍徵詢學生家長之意願,以決定列為被推選之代表名單。並於班級家長會前十日寄發選票。

3、被推選代表之經歷資料,隨同選票寄出,以供參考。

4、選票應寄送所有學生家長,其無法寄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

5、選票應用雙重封套,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在內套上署名或蓋章,並將圈選後之選票納入內套後,密封投寄送回。選票寄回後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

6、開票應在選監人員監督下行之。

7、開票結果應公開宣布。

8、本辦法未訂之其他細節,得由選監小組決定,並向會長報備後行之。

四、罷免辦法

(一)罷免案的行使需經會員代表大會總額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連署或提議,提交罷免案。

(二)罷免對象為會長、副會長、常委、委員。

(三)罷免要件如下

1、行使職權期間,受刑事判決確定者。

2、行使職權期間,涉嫌挪用公款有具體事證者。

3、行使職權期間,涉嫌違法關說或要求不當利益有具體事證者。

4、行使職權期間,違反教育局現行規範被行文糾舉者。

5、其他

(四)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由連署或提議之會員代表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罷免案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的出席,並經全體會員代表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才得通過罷免案,決議後會員代表大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通知,並自教育局核准日起二十日內,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由家長委員互推一名擔任主席,補選會長,惟其任期均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副會長不另行補選。

補選會長應於當選後十日內報送教育局核備後,始得就任。

經罷免之會長、副會長,於下屆不得被推選為會長、副會長。

(五)委員之罷免案需經會員代表大會總額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連署或提議,由會長召開臨時代表大會,罷免案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的出席,並經出席代表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才得通過罷免。

(六)常務委員之罷免案需經本會委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經家長委員會決議罷免之。

(七)本辦法經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



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財務處理辦法 
91.10.5代表大會通過

一、本辦法之訂立乃為有效提供家長會財務籌募及運用之準則。

二、經費之來源:
(一).上年度家長會之結餘及孳息。
(二).每一學期學生家長會費之收入。
(三).熱心家長或社會人士之捐款。
(四).家長會各項活動之盈餘。
(五).其它。

三、家長會財務之管理及監督:

(一).家長會總務組設立『財務小組』統籌管理。

(二).經費應在本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於每學年結束後,向下屆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

(三).經費之各項收支帳冊及憑證均應依規定編列收集,以徵公信。

四、家長會經費運用方式與準則:
(一).運用方式:

1.親職教育、家長成長班、家長會訊之發行、親師與師生聯誼活動等之補助。

2.提供有益學生各方面成長之資訊、補助有益學生成長之大型活動,學生之敦學獎學金。

3.急難救助金。

4.補助學校教學活動、學生聯課活動之經費。

5.家長會為服務之目的所需各項有待增設或改善之軟、硬體設施。

6.協助或補助學校各項有待改善之軟、硬體設施。

7.本校教職員工之婚喜喪弔之費用。

8.支援學校師生出外比賽之經費補助。

9.支援校園安全看守人員之費用。

10.敬師或謝師紀念品。

11.友校之喜慶賀禮之費用。

12.其他經常務委員會或各工作組討論同意之用途。

(二).運用準則:按編列預算執行。若有臨時需求,在經費許可範圍內

1.支出金額在新台幣伍萬元以下者,由家長會長全權裁決。

2.支出金額在新台幣伍萬元以上壹拾萬元以下者,由總務組會議通過後動支。

3.支出金額在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貳拾萬元以下者,由常務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始得施行。

4.支出金額在新台幣貳拾萬元以上者,由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始得施行。

五、本辦法經家長代表大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



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志工運作辦法
91.10.05代表大會通過     ;
92.10.08代表大會修正第二條(斜線部分)

第一條:宗旨

1.增進家庭與學校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

2.貢獻專才,落實家長會會務運作

3.協助學校推動各項活動,達到關懷學生、促進學生健全發展之目的。

第二條:組織架構

志工隊總隊長由會長擔任,另設隊長一人,副隊長一至數人,隊長及副隊長由志工家長互推出。下設活動組、事務組、文書組、公關組等。

第三條:組織執掌

隊 長:

1.負責志工組織活動運作之全責.。

2.統合各組之企劃與執行。

3.協調家長會、學校與志工組織之互動。

副隊長:協助隊長或代理隊長協助行政工作執行

1.負責組內例行工作及認領活動之企劃與執行。

2.協調組內例行工作及認領活動志工組織運作。

3.籌畫組內聚會。

活動:課程、各項活動之企劃執行

事務:器材整理、財物管理、場地佈置、採購

文書:活動紀錄、資料整理、拍照、攝影

公關:對外各項事宜聯繫(招募人員、說明會)、各類宣傳

組 員:依個人專長及興趣分組。

第四條:招募方式

每學年上學期(約在十月)招募新志工,填寫報名表,完成報名手續。

第五條:訓練

1.愛心媽媽輔導知能訓練

2.助人技巧訓練

3.志工成長訓練

第六條:工作項目

每組工作項目分為1.例行工作 2.協助家長會活動3.協助學校大型活動

第七條:獎勵

年度結束頒發感謝狀一紙,特殊貢獻者於家長代表大會中表揚。服務滿三年者亦推薦至臺北市政府志工服務「金鑽獎」。

第八條:經費

家長會自籌款項下支應

第九條:組織辦法修改

本辦法經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



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議事規則
91.10.05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條 本規則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及「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或委員會時,除依規定委託他人代行其權利者外,應通知家長會請假,未請假者列為缺席。

第三條 本會會議出席者及列席者,均應署名於簽到簿。

第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或委員會開會、決議依本會組織章程或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條例及台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暫行要點或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或委員會會議應由主席報告出席人數,宣佈開會;並認可議程。以無異議認可,如有異議提付討論及表決;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

第六條 會議紀錄應含:會議名稱及會次、時間地點、出席人姓名及人數、列席人姓名、主席及紀錄姓名、報告事宜、選舉方法,票數及結果、決議,表決方法及結果及其他重要事宜。紀錄應由主席及紀錄分別簽署。

第七條 主席之任務為:管制議程及秩序、賦予發言人地位、主持表決及裁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並答復會議詢問。

第八條 發言前應先請求發言地位,經主席認可後始得發言。發言須先聲明

發言性質,對在場問題為贊成,為反對,為修正,或為其他有關動議。發言不限一次,但有兩人以上同時要求發言時,尚未發言者優先發言。

第九條 出席人發言之時間,由主席於發言前宣告之。超過前項時間者,主席得

中止其發言。因時間限制,尚未發言者可補提書面意見供大會參考。

第十條 討論事項以書面為之為提案,以口頭為之為動議。提案須經連署,動議須經附議。章程修正案應先經三人提案以書面向主席提出。

第十一條 議案僅有一案可供處理時,可徵詢與會者有無異議。無異議時議案即為通過,有異議時再行表決。

第十二條 本會議案之表決方法有:無異議認可、聲表決、舉手表決、起立表決、投票表決。表決方法由主席決定宣告之。

第十三條 表決,應就可否兩方依次行之;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記錄之。

第十四條本議事規則若有未盡事宜,依內政部會議規範原則辦理。

第十五條本議事規則經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