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組織章程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名稱定為「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宗旨如下:
一、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
二、保障學生在校學習與受教育權益。
三、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學校。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
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十四天內,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送家長會,以利連繫會務。
第 四 條 本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家長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為家長會最高決策組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務。
第 五 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班級教育事務,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提案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三、每班推選班級代表二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其推選得以通訊方式行之。通訊選舉辦法另訂之。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 六 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參與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算、決算案。
四、選舉及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
五、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各種依法令必須參與之委員會會議及執行教育法令明定家長會之職權。
第 七 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九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分年級選舉組成之(一、二、三年級名額分別為九人、九人、十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一人),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時,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
前項家長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另增置候補委員九人(每年級三人),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家長委員會組成後由委員互選九人(每年級三人含會長、副會長)為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負責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會長及副會長應為當然委員,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長。
會員代表大會於每學年召開時,得依優先順序增置家長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候補委員,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家長委員會為配合校務發展之需要,得置名譽會長、顧問若干人。
第八 條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選舉之。
會長、副會長任期一年,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 九 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推動家長會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審議會員及會員代表之大會提案。
四、依會務發展之需要,設教學組、訓輔組、總務組三組及志工隊,並於總務組下設財務小組。
五、研擬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九、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中所規定之事項。
第 十 條 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召開,召開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推選出班級家長代表。
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第 十一 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三十五日內召開主持之。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原任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 十二 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相關議程,並通知各會員代表及公佈於家長會辦公室。
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全校班級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須委託他人代行其權力者,限於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力,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時,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
第 十三 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 十四 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受邀應列席。
第 十五 條 本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一次會費,但低收入戶者免繳。
前項收繳金額,遵照教育局規定辦理。
本會會費,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由本會管理。
本會置出納、會計人員,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對外募捐。
前項捐款,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第 十六 條 本會經費,應在本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其收支應編列財務報告表於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會費收支及憑證,教育局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第 十七 條 本會為辦理日常業務,置秘書、出納,必要時得增置幹事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三十日內,應將組織章程、選舉罷免辦法、財務處理辦法、志工組織運作辦法、議事規則、上屆家長會移交清冊、會議記錄及會務人員名冊報請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
第 十九 條 本辦法由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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